近日,一则利好消息传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被纳入恩施州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合同参考文本。这一举措从职工入职源头出发,致力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的持续扩大。
2 月 12 日,州人社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对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在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
缴纳公积金不仅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职工福利。通过低息贷款,职工能够以更低的利息成本实现住房梦;单位补贴则增加了职工的实际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并且公积金还可灵活用于租房、装修等住房相关支出,全方位帮助职工降低住房成本,实现财富的积累。从企业角度来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个人配缴的住房公积金,也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不失为一项具有多重效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既能合理规避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的法律风险,又能降低企业成本和员工个税。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目的在于增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刚性约束,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切实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红利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职工的安居乐业贡献力量。这一举措也体现了恩施州在保障职工权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方面的积极作为,未来有望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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