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日发通知规范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止「房中房」、规范房源消息发布等。
该通知明确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同时,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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