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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搬迁家庭人口达6人可申请2套安置房 单套建面不超144㎡

2023-08-14 21:14:11 来源:华商网

  原标题:陕西:对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搬迁户 可申请2套安置房

  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到,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控,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

  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意见提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区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搬迁对象精准识别要坚持“技术认定、政府引导、应搬尽搬”的原则,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由县级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县级政府据此宣传政策,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按照“户主申请、村委评议公示、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县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省抽检”履行搬迁对象确定程序,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按照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搬迁紧迫程度和搬迁时序确定实施对象

  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系统思维和规划引领,突出风险隐患区域划定和搬迁源头管理,按照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搬迁紧迫程度和搬迁时序确定实施对象,优先对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域的群众实施搬迁;鼓励各地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目的,采取奖补措施,引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整体搬迁,避免群众反复受灾,彻底从源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方案要求,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就搬迁安置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对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水、电、路、网、视、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类的顺序,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医疗、教育、社区服务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完善、功能齐全。

  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

  严禁乱占耕地建房

  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货币化等安置方式。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盘活用好各类存量房源,有序安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严禁重复建设和运动式搬迁。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参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相关政策,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新建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安全性评估,按照“四避开、四靠近”(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原则选址,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对需要跨行政区域搬迁安置的,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实施。

  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

  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控,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对确有看护房需求的搬迁群众,在确保安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通过改造安全区域住房、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按照“单层建筑、每户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提供过渡性看护房(参考“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看护房仅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搬迁群众只享有使用权。看护房审批监管实施由县级政府具体确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予以补助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按照年度搬迁计划,各地先行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助。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奖补办法,搬迁年度任务完成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各地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价,省级择优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省市县政府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指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等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搬迁户

  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要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新建集中安置点楼房化安置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安置房面积。安置房风格可参考《陕西省农村特色民居设计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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