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这一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费用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在征收方面,凡在山西省城市(涵盖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 30% 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县政府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分两种情况: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 10 元 / 平方米至 90 元 / 平方米;若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则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 2% 至 3% 。
重点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政策明确了一系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其中 7 种情况可享受减免: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像道路、桥涵、隧道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等能源设施,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均可全额免征。
教育设施: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民生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扶贫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军队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保障性住房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科研设施: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此外,政策还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分期缴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若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导致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需按实际情况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若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
此次政策的实施,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更好地适应各地发展需求,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民生保障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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