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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临海: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 推行房票安置破解征迁难题

2023-04-19 09:22:53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标题:征求意见!临海房票新政快来了,提前购房奖有效期12个月…

  近日,临海市人民政府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对外发布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4.14-4.24。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

  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和提前购房奖励的总和。

  政策保障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公积金支持政策,还有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拆迁)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票结算单办理户口迁入新购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手续,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学区的学位情况统筹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拆迁)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按原有方式入学。

  原文如下:

  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政策,执行以市场化安置为主的政策方向,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导待安置对象优先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有效缩短安置周期,破解征迁安置难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临海市域范围内征收(拆迁)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在临海市域范围内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选购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兑付解决安置的一种记名凭证。

  房票安置具体规定在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市建设局牵头全市房票安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源保障、政策解释、房票样式及具体操作规程制定等工作,设立房票超市,保障房票正常有序使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拆迁)实施项目的房票发放、拆票、兑付和结算等工作,同时可委托银行等机构承办以上相关业务;房屋征收(拆迁)出资单位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指定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可指定房票)、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有效期限等内容。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房票记载人为被征收(拆迁)人(含共有产权人)。

  第五条 房票的定价机制。房票安置具体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分别确定。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和提前购房奖励的总和。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房票安置,其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按期签约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费)、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选择房票安置奖等;其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拆迁)人的意愿不并入票面总金额,可直接兑换现金;其他奖补资金须全部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不再单独兑换现金。

  选择房票安置奖指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奖励。

  (二)在集体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中,选择房票安置,其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安置房屋补偿价值、被拆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配合评估奖、集中签约奖、按时签约奖、提前腾空奖、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房费、选择房票安置奖等;其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房费等生活所需奖补内容,可根据被征收(拆迁)人的意愿不并入票面金额,可兑换现金;其他奖补内容全部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不再单独兑换现金。

  安置房屋补偿价值=安置房屋货币补偿单价×安置建筑面积+贮藏室货币补偿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车位货币补偿价格×安置地下车位数。

  安置房屋货币补偿单价应考虑现有安置房市场交易价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并在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

  选择房票安置奖指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的,给予安置房屋补偿价值20%的奖励。

  (三)以上两类土地性质的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和奖励相关内容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同意的征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

  第六条 房源保障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可供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由市建设局在实施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设立房票超市,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 建立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目录库,享受与市场购房一致的价格优惠,保障房票正常有序使用。参与房票安置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质量、销售价格等作出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

  第七条 房票使用

  (一)被征收(拆迁)人(含共有产权人)可指定使用人为房票记载人;指定使用人须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集体土地征迁中,被征迁人单独选择房票安置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50%(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后的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被征收(拆迁)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予结算,不得兑换现金。

  (二)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四)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五)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超出房票有效期限或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购房的,视为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放弃选择房票安置奖,房票可继续使用。房票结算时,房票未使用部分扣除相应选择房票安置奖。

  (六)提前购房奖。

  1.提前购房奖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出具房票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提前购房奖有效期限内购房,且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的,可按照以下规定享受,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放弃提前购房奖。

  (1)自出具房票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

  (2)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

  (3)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

  3.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七)拆票收回。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房票有效期和提前购房有效期保持不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八)自房票出具之日起满36个月,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自愿放弃房票购房申请兑现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按照未使用房票的票面金额50%予以兑换现金。

  第八条 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和销售发票等,每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一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购买现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结清应付款项的100%;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首期支付结清应付款项的40%,待房屋主体结构结顶后十五日内再支付结清应付款项的60%。全部款项应当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使用,可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九条 房票安置的主要操作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

  (二)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票安置补偿协议向被征收(拆迁)人开具房票。

  (三)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持房票,自行购买商品房楼盘目录库中的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票结算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和兑现相关业务,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

  第十条 严禁房票套现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房票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进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资格。

  第十一条 政策保障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拆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视为货币补偿。符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有关规定,可享受契税减免。

  (二)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

  (三)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拆迁)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票结算单办理户口迁入新购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手续,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学区的学位情况统筹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拆迁)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按原有方式入学。

  (四)被征收(拆迁)人指定的使用人除按规定享受提前购房奖外,不享受其他房票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8号)自本实施办法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已经按照该文件执行的房票安置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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