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9 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宣布两项重要政策变动,旨在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为职工提供更多便利,保障职工权益。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将对东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转移至东莞
新政策允许异地缴存的公积金转移至东莞,这将为在外地工作但在东莞居住的职工提供极大便利。职工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转移业务。线上渠道包括全国公积金小程序、广东公积金小程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和个人网厅;线下渠道则是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办理流程十分简便,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材料,但需注意原缴存单位名称的准确性和联系方式的一致性。若原缴存单位名称掌握不准确导致填写错误,或联系方式与公积金系统记载的联系电话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办理失败。若职工不清楚原缴存单位名称,建议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账户信息;若遇到联系方式不一致的情况,建议通过微信公众号 “查询办理” 页面,点击 “联系电话变更” 进行处理。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缴存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 2025 年 3 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时,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080 元。
对于存量缴存人,缴存基数低于 2080 元的,无需按照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缴存基数仍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 1900 元。不过,缴存 2026 年 1 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时,须执行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080 元的规定。
此次政策调整,是为了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这两项政策的出台,是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响应职工需求、优化管理服务的重要举措。未来,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将为更多职工在住房保障方面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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