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4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一、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此次调整后,广东省仍维持四类标准:
一类标准:广州、深圳执行。广州市调整为 2500 元 / 月,深圳市调整为 2520 元 / 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 23.7 元 / 小时。广州和深圳作为经济发展前沿阵地,产业活跃,就业机会丰富,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稳定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类标准: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执行,调整为 2080 元 / 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9.8 元 / 小时。这些城市位于珠三角经济区,制造业、服务业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此标准能较好地反映当地经济状况和劳动力价值。
三类标准: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执行,调整为 1850 元 / 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8.3 元 / 小时。该区域经济发展处于全省中等层次,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这一标准既考虑了当地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四类标准:韶关、河源、梅州等 10 个市执行,调整为 1750 元 / 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7.4 元 / 小时。这些地区经济相对欠发达,产业基础相对薄弱,通过设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概念
(一)定义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适用范围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三)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
(四)特殊工资形式下的落实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不包含项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本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外,还要考虑个人需承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若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次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深入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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