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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低租金小户型租房

2023-07-07 16:40:19 来源:南国都市报

  原标题:将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租赁住房

  为完善海口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有关规定,海口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附件《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即日起至7月15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本实施办法拟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租赁、退出以及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新建项目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项目配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其中,项目配建是指新建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政府确定,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

  房型与面积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一居室、二居室,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面向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等新市民、青年人

  申请与配租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50%;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个家庭限租一次且限租一套”。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亦可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园区整体配租

  配租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园区整体配租。由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供应给本园区、本开发区和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承租条件的人群。

  运营管理单位对租金可按年度调整,年增幅应不高于5%

  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初次定价前,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开发区和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租赁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

  租赁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

  运营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规定。持续运营期限届满后按《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执行。

  承租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 3年内不得申请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其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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