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现将我中心拟定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我中心。
电子文档发送至gjjzqdk@huizhou.gov.cn。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28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职工家庭租房自住的;
(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六)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因本人、配偶或夫妻双方直系血亲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半年无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请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限制提取的;
(三)以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四)职工、配偶与夫妻双方直系血亲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五)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产权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2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七)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买卖2次或以上的;
(八)职工2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职工应按规定的提取情形和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备齐材料,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简称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简称线下渠道)提出申请。
第八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返还申请材料原件;职工在线上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并上传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无法按时完成审批的或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和相关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能够获取材料的,无需职工提供;无法获取的,职工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职工本人名下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以下简称绑定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通过委托公证书所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取的,监护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关系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能体现双方关系的户口簿;
(二)受托人是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件、能体现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医学出生证等;
(三)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第十四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绑定卡;(绑定卡结算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惠州农商行、博罗农商行、南粤银行、广州银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大病治疗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或配偶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三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提取情形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预售商品房首付款的应提供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购买商品房现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参照此条件办理。
2.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房)的:房产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拍卖房才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贷款购房的另需提供已放款的借款合同。
3.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的(购房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一致,以下简称异地购房):除按上述提取情形提供材料外,购房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迁入时间需满十二个月或以上);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的应提供购房前连续十二个月的个税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
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超面积补房款差价):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支付建房款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凭证)。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凭证)。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签订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2.偿还本市签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申请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本年度还款计划表,近三个月还款流水。再次提取,可通过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申请,可签订逐月划扣协议。
3.本市非签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申请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本年度还款计划表,近三个月还款流水、个人征信授权书(可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授权)。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另需提供第十四条第(一)项购买自住住房第三点异地购房材料。再次提取,可通过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申请,只需提供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流水。
4.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部分还款:
(1)本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的:
到签约银行网点申请办理或线上渠道申请;
(2)本市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的,其中:
①已向银行申请尚未归还的,需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申请表(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本年度还款计划表(须在银行批准当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②自筹资金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行为发生后半年内提出提取申请,须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还款流水。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提前还款,按自筹资金提前还款办理。
第十六条 本市无房家庭租房自住的,职工家庭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一)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需签订本市无房承诺书,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申请。
(二)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首次登记需提供惠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缴款凭证。再次提取只需提供租金缴款凭证即可。
第十七条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设电梯的批复、费用分摊协议、不动产权证书、电梯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安装电梯的施工合同、发票。
第十八条 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需年审至当年年度)。
第十九条 因本人、配偶或夫妻双方直系血亲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凭证、直系血亲关系材料。
第二十条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应在账户封存后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凭证。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按此项情形申请销户提取。
第二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第二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封存半年无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的,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申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相关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遗产法律文书(如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3万元(含本数)的,可签订承诺惠州市死亡提取责任申明书,可不提供公证书),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被继承人公积金余额只可转入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银行账户,如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共同继承人需协商认定其中一个转账账户。
第五章 提取频次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在预售商品房、商品房现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线上渠道每月可提取一次,线下渠道每季度提取一次,可累计提取。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于提取的余额:全款购房的不超过购房款总价,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的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房):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线上渠道每月可提取一次,线下渠道每季度提取一次可累计提取。
二手房房屋价值以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显示的房屋价格二者中取低值确定。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于提取的余额:全款购房的不超过购房款总价;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以房屋价值减去贷款金额确定),如贷款金额超过房屋价值,则不能提取首付款,只能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超面积补房款差价):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线上渠道每月可提取一次,线下渠道每季度提取一次可累计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补房款差价。
第二十六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对冲额度不超过每月月供款。
(二)偿还本市签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已还贷的本息总额,可签订逐月划扣协议,划扣额度不超过月供款转入提取人本人的绑定卡。
(三)本市非签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已还贷的本息总额。
(四)申请提前还款的:
①已向银行申请尚未归还的,应在银行批准当月内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申请还款的金额;
②自筹资金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行为发生后半年内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申请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二十七条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在报建、翻建、大修批复签发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市无房家庭租房自住的
(一)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每月可提取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五十,且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两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二)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实际房屋租金(不含租金预付金额)。
第二十九条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不超过本次增设电梯应分摊的费用金额,只可提取一次。
第三十条 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全额提取,每次提取间隔6个月以上。
第三十一条 因本人、配偶或夫妻双方直系血亲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提取时间以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开具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当期治疗费用只能提取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三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提取情形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购房、借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鉴定报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公积金中心依据不同情节,可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记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纳入不良行为登记;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违规提取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不良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进行转移。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违规提取成功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违规提取行为未遂的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
(三)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书面报送其工作单位;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四)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报送至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规进行提取审批、监管不力或实施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是指在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市辖区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职工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十八条 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亲重大疾病是指;职工本人或其直系血亲(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的重病或重大手术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社保报销凭证自费金额超过4万元的其它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