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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扩大公租房优先保障特别群体范围 16周岁孤儿可申请

2023-08-13 21:12:05 来源:佛山发布

  原标题:这些群体优先保障!佛山拟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多处修订,其中对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特别群体范围增加了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按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新的办法拟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修订:完善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制度

  2018年,佛山市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18〕40号)。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佛山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租赁和退出等管理的要求,以及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分工,为市及各区职能部门顺利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指引,并规范了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目前,《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以及佛山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完善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制度。

  今年上半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梳理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经局内相关科室讨论形成修订稿,正式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建设: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渠道

  根据意见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房。与原办法相比较,意见稿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意见稿明确,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各区开展城镇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用地供应并落实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丰富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意见稿在原办法已有的筹集途径基础上,增加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渠道。

  房源:单套建面60平方米以内

  意见稿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实际要求,设计单间、一居室或多居室等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通过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转用政府持有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由区或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配租。为提高审核效率,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意见稿优化了申请材料要求及审核方式,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等手段减轻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准备的负担及提高了审核效率。同时,意见稿对缩短轮候等待时间做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的申请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6个月,其余一般不超过3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80%水平,并可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对象:扩大优先保障特别群体范围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佛山公共租赁住房按建设主体划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企业或政府在园区配建等主要形式。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返租后面向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企业或政府在园区、厂区配建的宿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则面向本园区企业或周边企业职工,解决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居住需求。

  为降低申请门槛,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意见稿将申请条件做出了调整,包括删除了宅基地政策、入户卡政策等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作为申请人的规定。意见稿还扩大了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特别群体范围,对优先供应对象范围增加了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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