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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新建商品住宅层高标准3.15米 阳台最大进深不超2.4米

2023-02-18 10:15:59 来源:搜狐焦点

  原标题:层高不低于3.15米!统一集中式空调!江北新区“16条意见”发布提升住宅品质

  日前,江北新区官网公开发布关于《江北新区商品住宅类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补充意见》的通知及解读。

  拎重点:

  1、江北核心区内的商品住宅建筑立面应以铝板、石材等高品质材料为主,核心区外的商品住宅建筑立面不得采用真石漆、质感涂料等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

  2、当商品住宅层数不大于18层时,不得采用外廊内天井户型。

  3、核心区内的商品住宅单体底层除设置物业用房、养老用房、单元门厅等必要的服务用房外,应进行架空设计(低层、多层商品住宅除外),其层高不应低于3.6米。

  4、核心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低于3.15米,其他区域不应低于3米。

  5、商品住宅单元首层入户大堂层高不应小于3.6米。

  本补充意见发布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可不执行本补充意见,但需在2023年6月30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本补充意见执行。

  审查补充意见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升江北新区商品住宅品质,优化房地产市场开发环境,提高商品住宅产品的体验感和群众获得感,促进江北新区新主城高质量、高标准建设,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部门职责】江北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双区叠加”优势,按照本补充意见完善商品住宅类项目的图审、验收和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总体要求】江北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建筑应对建筑平面布局、建筑形体、立面效果、色彩管控、天际线等方面进行重点设计,长江大桥至长江五桥的滨江沿线、七里河沿线、城南河沿线以及其他重要视线走廊沿线,应塑造丰富的城市界面和具有滨江特色的城市风貌。

  第四条 【平面布局】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商品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水平距离不小于3米(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飘窗等构筑物)。

  (二)满足错角布置间距要求的同时需进行日照分析,日照计算需满足南京市现行规范要求。

  (三)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米)应符合附件1要求。

  第五条【竖向设计】场地整体标高应高于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标高0.6米-1.0米之间,同时应处理好与周边道路、相邻地块的竖向关系,营造良好的沿街步行空间感受。因地块条件有限制的,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六条 【立面设计】立面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商品住宅建筑的色彩应遵守《江北新区中心区色彩专题规划》,采用温馨、舒适、有归属感的色彩景观氛围,根据片区特色,合理选用多样化的建筑立面色彩。

  (二)核心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内的商品住宅建筑立面应以铝板、石材等高品质材料为主,核心区外的商品住宅建筑立面不得采用真石漆、质感涂料等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局部凹槽、设备平台、立面构件、装饰线条等因施工困难部位除外。

  (三)当商品住宅层数不大于18层时,不得采用外廊内天井户型。当商品住宅层数大于18层需设置外廊时,应选用玻璃栏板优化北立面效果。

  (四)立面上露明的雨水管、冷媒管等设备管道应设置在立面的阴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燃气管应隐蔽设计,以与建筑立面效果统一。

  第七条【架空层设计】鼓励商品住宅底层设置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架空层应只作为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不得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

  (一)核心区内的商品住宅单体底层除设置物业用房、养老用房、单元门厅等必要的服务用房外,应进行架空设计(低层、多层商品住宅除外),其层高不应低于3.6米。

  (二)商品住宅建筑的底层架空部分及其分摊的面积均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层高】核心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低于3.15米,其他区域不应低于3米。若因地块条件对层高要求有限制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九条【单元首层入户大堂】商品住宅单元首层入户大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层高不应小于3.6米。

  (二)面积:多层不应小于8平方米、中高层(18层及以下)不应小于12平方米、高层(18层以上)不应小于20平方米,大堂面积不包括电梯厅面积。

  (三)穿越单元首层入户大堂的管线,应采用隐蔽设计,避免管线外露。

  第十条【空调设置】核心区内商品住宅应采用集中式空调,不得采用分体式空调,鼓励新区其他区域采用集中式空调。采用集中式空调的,应统一预留设备平台,其水平投影面积应为3-5平方米。设备平台应与商品住宅立面进行整体设计。为方便设备安装和检修,设备平台可设置与室内空间联通的检修门。

  第十一条 【复式户型设计】商品住宅标准层可设置复式挑空户型,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挑空区域的面积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20%。

  (二)挑空区域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室范围,且层高不超过7.2米。

  (三)挑空区域至少有一个长边与上层的公共空间(连廊或起居厅等)连通。

  (四)挑空区域无其他结构构件。

  第十二条 【阳台设计】阳台设计应兼顾实用与适配的原则,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阳台面积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

  (一)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

  (二)阳台最大进深不大于2.4米,且不压占室内空间,阳台进深与相邻功能空间进深的比例不得超过3:4。

  第十三条 【飘窗设计】鼓励商品住宅飘窗设计与商品住宅立面设计统一,保持公建化外立面整齐美观,报审图件中应该提供大样详图。

  第十四条【风雨连廊设计】鼓励在商品住宅场地内设置有盖走廊,为小区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当其支撑结构外围宽度不大于3米,且两侧均不封闭时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配电房设计】配电房(含开闭所)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应满足以下设计要求:

  (一)应与商业、物管用房、消控室等配套设施统筹布局、集中设置。

  (二)确需独立设置的,其室外环境景观应与建筑统一设计,做好隐蔽处理。

  (三)注重公建化效果,结合女儿墙设计避免坡屋面外露。外立面颜色、材质应与小区主体建筑协调统一。

  第十六条【执行时间】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补充意见发布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可不执行本补充意见,但需在2023年6月30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本补充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补充意见由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商品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及附图

附件2:本补充意见所指核心区范围

  本补充意见中核心区的范围指浦东路-横江大道-定向河路-沿山大道-七里桥北路-江北大道-浦口大道-浦滨路-江新大道-浦乌北路-虎桥路-横江大道-长江合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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